从分众传媒争议商标转让看商标转止无效

今天,笔者从网上看到,分众传媒间接持有的北京央视三维广告有限公司的原董事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央视三维转让注册商标的行为无效。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已于2015年10月29日受理,目前尚未作出一审判决。由于笔者对分众传媒并不是太清楚,所以不做过多评论,但是,在些我们却可以申请出一个话题,那就是商标转让后,还可以申请无效吗?

一般情况下。下面几种商标转让是无效的。

1、商标局已注销的商标
2、仍在初审阶段未注册的商标
3、满六个月宽展期但未提出续展的注册商标
4、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以其他事项而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5、已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注册商标(向商标局提交申请)

那么对于已经通过了的商标转让,是否可以通过争议,让商标转让无效呢,答案是肯定的,因为商标的转让和注销直接影响到公司的经营与发展,并影响到股东的利益,故商标的转让和注销属于公司决策上的重大事项,应由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擅自转让或注销公司的注册商标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行为。这样的案例已有不少,在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