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未经他人授权就擅自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并且损害商标专用权的合法利益的行为都是商标的侵权行为。
在实际使用中,侵权行为表现为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相同的商标如有人在2501上注册“提美”文字商标,而他人也在2501上注册“提美”。其次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如有人在2501上注册“提美”文字商标,而他人在2501上注册“提羌”。
而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是指有人在2501上注册“提美”文字商标,而他人在2502上注册“提美”文字商标。然而,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如有人在2501上注册“提美”文字商标,而他人在2502上注册“提羌”。
未经商标权人的许可就使用其商标的,都是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使相关公众对产品的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和混淆,损害了消费者和商标权人共同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