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会有单纯的文字商标、单纯的图形商标以及文字和图形组合使用的商标。而我们生活中常见“创维”牌电视,“OPPO”手机、“安踏”品牌鞋等等都是商标名称。而“地瓜”“香烟”“冰箱”等都是商品名称。
而商品名称是大家均可使用而不能被一家独占的名称。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针对通用名称做出了规定。市场上的“三全”水饺及“金锣”火腿肠十分的畅销,而水饺及火腿肠就是商品的通用名称,而三全和金锣就是商标名称。
因此,在其包装产品上就特别突出了显著商标部分,这将准确告知消费者其产地的来源,假如有人突出使用了三全的商标或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近的文字,那么这都将构成侵权行为。
那么建议企业除商标名称和商品名称外就不要在包装上突出使用词语或图形了,除通用名称以外的词语经过查询后应较早的注册申请,因为目前即使无人注册申请也并不代表以后无人申请,应及早的预防侵权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