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已经在先注册的商标不能登记为企业字号。同时,《商标法》也没有规定在先使用的企业字号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由我国不同的法律法规来规范。
假如“李雷”文字被他人注册成了商标,但自身拥有的“李雷狗肉店”的企业名称他人是无法撤销的,我国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与服务商标相同的企业字号可以继续使用,尽管名称中的字号与他人的商标相同也不会构成商标侵权。
因为,企业名称登记行为并非是《商标法》所规定的商标使用行为,此行为并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是,如果他人的商标是驰名商标,企业名称中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字号的不规范使用,从而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的,此使用行为将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