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一定要提前做好准备,不打无准备之仗。及时的维护好自己的权益,才是属于一个合格的商标专利权人。
葛某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火星四射”商标,并且该商标已经通过商标局的初步审定并刊登在商标公告上。而电讯火星有限公司在异议期间内向中国商标局对“火星四射”商标提出了异议。
其理由是电讯火星公司是国内最大的通信服务供应商,在亚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并且“火星”文字关联我们的商号,其借用我公司的极高知名度进行经营和宣传,属于恶意抄袭的行为,必会造成公众的混淆,已经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对于以上异议案,觉得电讯火星公司说的很有道理。然而,火星四射商标是葛某根据产品和服务特点自主设计的显著性商标。并且早早地就已经进行了注册,充分的依法享有在先权利。
火星商标虽然著名,依法应该受到特殊保护,但此公司并不能提供充分以及大量的证据证明。因此,两者并不构成近似商标,并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最终裁定结果电讯火星公司异议理由不成立,核准“火星四射”商标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