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明显的使用他人含有通用名称的商标,即使理由充分,但只要存在不良居心作为自身的商标使用,那么就是不正当行为。
《和平鸽》是西班牙画家巴勃罗·毕加索的著作,假设其西班牙一家末端有限将和平鸽申请注册为商标,核定使用在图书和杂志等商品上。而后,某出版社出版了飞翔鸽系列丛书,从封面到封底都十分显著的使用“和平鸽”标志。对此,末端公司就可以以属于不正当的使用行为,进行投诉获得经济的赔偿。
其实,和平鸽是可以正当使用的,但使用者需以正当的方式使用,最主要的一点就是不能作为商标使用,其在整本书中反复的使用其文字商标,就是在吸引消费者前来购买,从而增加了消费者对其的印象,很明显的就是完完全全的商标使用行为。
商标的正当使用需是善意的,其使用只是更加确切的描述自己的商品或服务,虽然使用者也能充分的说明自己的商品的内容、特点,但归纳后最主要的就是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商标权益,很明显的作为商标使用在自己的名下,那么发生的侵权责任就要由自己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