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商标的通用名称和商标的通用图形及型号都不得作为商标注册,那么商标申请人又想能够在实际生活中使用的,就需要声明放弃部分专用权了。
例如:李某想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米波西瓜”,然而,西瓜为我国分类表类别中的通用商品名称,不能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但是,李某却想要让大众深刻熟知自己的产品,因而在需要在实际中整体使用,那么必须在申请商标注册中声明“西瓜”二字放弃专用权。
然而,另一种情况是申请注册的“米波西瓜”在实际使用中商品为哈密瓜,那么西瓜就算放弃专用权了也会造成群众的混淆,因而西瓜二字不得申请。如果只用在西瓜产品上,则可以将“米波西瓜”作为整体进行商标注册。
因此,注册人只有声明权利才能使得通用名称、图形在实质审查阶段获得审查通过,否将必将面临商标局发布的驳回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