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法》第35条针对商标的异议做出了规定。申请人可以在初步审定公告阶段后针对商标驳回的情况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然而,经过公告期满后商标局依然不予注册的,那么申请人就需要向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请求了。
在实际中,异议人多半被称呼为利害关系人,主要是由于异议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与自己的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而我国相关法律条文是保护商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在整个异议过程中,异议理由是决定胜败的关键因素,申请书一定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制度,有力有据的使对方无法辩驳。
因此,当被异议人面对无法辩驳的申请书在限期内放弃答辩的,则程序将照常进行。然而,对商标局的异议决定仍然不服的,还可以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但是,无论是商标申请异议还是商评委申请异议。如果理由成立的,将撤销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对于理由不成立的,将驳回异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