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林下花园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的“WR WE Runners”商标因与北京维思智达科技有限公司在2015年申请的“WR”商标相似而被提出驳回。于是向知识产权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其“WR WE Runners”英文商标是2016年被提出申请的,指定使用在包装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更新上。那么其商标是否构成违反《商标法》30条成为判决的重点。商标局驳回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相同的商标,其申请注册商标不予公告核准。
两商标经过对比后其字母“WR”为显著识别部分,字母无本质性差别,并且都具有相同的类别包含计算机软件等核定使用范围。那么由此来定两商标已经产生高度的近似。相关消费者会产生混淆和误认,那么构成了商标的30条规定。
因此,如果北京花园科技公司能够在使用后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则可重新做考虑,但无论北京维思科技是否具有知名度,其都不作为花园科技审判的标准,只要违反商标法的规定,都是不允许注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