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的使用许可

我国法律规定商标注册申请后如果三年内不进行使用将被撤销申请,因此,申请人如果打算一定时期内并不使用商标的可以许可他人进行使用,这是注册人应该拥有的使用权。我国《商标法》第43条规定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的商标,必须在其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然而,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不仅能够增加商标的知名度,还能给自身带来经济收入。他人在获得商标专用权后可进行连锁店、加盟店等进行使用,那么注册人就要有监督的意识,以免因质量问题而使自己的品牌遭到影响,法律规定商标许可应在商标局进行备案,由商标局进行公告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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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的使用许可分三种形式,分别为普通许可,意思就是A可以许可B,也可以许可给C,ABC三个人共同享有使用该商标的权利,其次是独占许可,意思就是A许可给B,只有B享有商标的专用权。最后一种就是排他使用许可,意思就是A许可给B,AB共同享有此项权利。

商标注册的撤销案

“MOLEKULE”英文商标是由摩尔库乐公司在2016年2月23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的,并指定使用在1106上。而“MOLECOLE”英文商标是由福建的一家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的并且公告日期在2014年7月21日,其类似群包含1106。

首先,两个英文商标在读音,英文的构成及字形都非常的接近,两者仅两个字母的差距,并都使用在1106上容易使大众对商品的来源服务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可以说两商标已经构成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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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根据我国的《商标法》第30条和第34条的规定,摩尔库乐公司申请的商标是不允准注册申请的。然而,福建公司的商标已经被撤销并进行公告,那么,我国法律规定被他人撤销并公告的商标其专用权是丧失的,因此撤销商标是可以被提出申请的。

总的来说,如果申请人在面对商标的复审时一定要提供证据来充分的说明。其胜诉的机率还是很大的。

商标的转让

我国《商标法》第42条针对转让注册商标做出了规定。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两者共同向我国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商标的转让其实就是商标专用权的转移使得权利人发生变化。

而受让人取得商标专用权应是在同种商品上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近似或相同的商标都要获得转让许可,就是所谓的一并转让。而在限期内没有一并转让的,那么注册商标将视为放弃申请。一并转让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公众对于商品的误认和混淆。有效的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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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对于转让的商标如果容易导致公众混淆和误认以及有不良影响的,我国工商局将书面通知申请人告知不予核准的原因。如转让成功后,那么自公告之日后受让人的商标专用权就真正享有了。其有效期可能是10年,可能不足10年。

然而,正在申请阶段的注册商标进行转让也是我国法律法规所允许的。整个转让过程一定要真实准确,以免发生不必要的麻烦。

 

商标的变更

我国《商标法》第41条针对申请人注册的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我国商标局进行核准后,将申请人更改后的商标进行公告。

商标注册证上的事项发生变化就是指注册人的名义和地址的变更申请,而这里并不是指单一的变更,假如公司向国家申请注册了6件商标,而拿到证书后公司地址和名称都发生了变化,那么此时申请注册的6件商标全部都要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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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如果申请人忽略了变更事宜,并没有及时的办理变更手续,在新的地区依旧继续使用,那么这种行为就是显然的构成自行改变商标注册证上的事项。虽然不会受到处罚,但是会给企业自身造成一定的损失。在此期间,如果有人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没有提出变更申请的商标,而商标局会按照原地址发出申请,这样注册人就会在期满之日错过答辩造成自己商标专用权丧失。

提出变更申请可以说是注册人应履行的一项义务,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须及早的办理变更手续申请。

商标续展如何办理

商标申请注册后有效期为10年之久,那么当期限届满日来临时是不是就要放弃自身的商标专用权了,我国《商标法》第40条针对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满而依然想要继续使用的,做了以下规定。

办理续展手续的时间为期满日前12个月,如有特殊情况可以宽限6个月的时间,自续展办理之后的有效期仍为10年的期限延长注册人的专用权。如申请人按照规定将《商标续展申请书》提交到国家商标局后,依照程序的要求准许续展并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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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如果6个宽限期过后,申请人依然没有进行续展的,那么商标续展的权利将丧失。如果在6个月宽限期内申请人需缴纳延迟费,目前官方收费标准为250元。因此申请人一定要做好提前准备措施。但是,如果申请人在2018年1月1日期限届满,而在2016年12月31日就提出申请的,那么商标局将不会退还申请费。

因此,商标续展也是注册人在拿到证书必须重视的一个环节,以免在有效期后自己的商标被作废,从而浪费了自己经营多年的知名度使自己的企业造成经济的损失。

商标的异议

我国《商标法》第35条针对商标的异议做出了规定。申请人可以在初步审定公告阶段后针对商标驳回的情况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然而,经过公告期满后商标局依然不予注册的,那么申请人就需要向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请求了。

在实际中,异议人多半被称呼为利害关系人,主要是由于异议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与自己的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而我国相关法律条文是保护商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在整个异议过程中,异议理由是决定胜败的关键因素,申请书一定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制度,有力有据的使对方无法辩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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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当被异议人面对无法辩驳的申请书在限期内放弃答辩的,则程序将照常进行。然而,对商标局的异议决定仍然不服的,还可以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但是,无论是商标申请异议还是商评委申请异议。如果理由成立的,将撤销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对于理由不成立的,将驳回异议申请。

商标专利需要联合起来

现在做业务,个体的力量在个体面前可能很强大,但在社会中,还是显得弱小,所以有的时候,很多人为了生意,选择抱团取暖。在商标专利业务方面也是这样,很多商标专利公司并不是很大,面对抗风险的能力也是有险的,如果能够联合起来一起做,会有很多优势的。

说到这儿,突然想到另外一层意思,就是一些商标公司也附带做专利的事情,其实这个是有好处的,因为商标业务多了,很多客户,特别是有产品的客户,其实是有专利需求的,这个时候,再开展专利业务,会方便很多,只是专利业务,资质比较难办,所以有很多商标公司,是直接把专利介绍给专利公司来做了。当然也有象恒信致远这样,同时有商标专利资质的。这样把商标专利联合起来做的也有不少。

商标专利,本身都是知识产权范围内的,所以这样的企业容易结盟,但是由于同行的原因,有时反而会引发一些争端,比如抢客户啦等等,所以呢,专利公司,一般只愿意跟单纯的商标公司合作,而对方也是这样想的,如果真的要自己做大做强,直接把专利商标资质都拿下来,开展这两项业务也不错。

商标申请注册为什么要求具有显著特征

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三款针对缺乏显著特征的商标不得申请注册。那么,显著特征缺乏到底显示在哪些方面呢?

缺乏显著性总体来说可以概括为六点,一是文字组成的简单,如单个字母或单个数字。二是图形申请简单,如一个三角形或一个圈。三是颜色单一,如纯白色或纯黑色。四是使用了通用名称,如花生或大豆。五是社会上的通用词语,如最佳的牛奶或丝绸之路。六是以普通姓氏书写,如刘记或张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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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海尔”文字商标用在冰箱等家用电器上,是由申请人自己创造出来的,并且与任何的商品或服务都没有任何的关联,更不是所规定的通用名称,因此显著性非常强。而“苹果”商标虽然不是申请人创造的,但是他用在了手机等科技上,与人们生活中食物苹果区分开来,并没有造成大众的混淆和误认。

无论是“海尔”商标还是“苹果”商标,两者通过长久使用后已经在消费者脑海中种下了种子,商标与产品已经仅仅的联系在一起,被大众熟知,因此到目前为止显著性已经非常高了。

 

 

商标的放弃部分专用权

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商标的通用名称和商标的通用图形及型号都不得作为商标注册,那么商标申请人又想能够在实际生活中使用的,就需要声明放弃部分专用权了。

例如:李某想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米波西瓜”,然而,西瓜为我国分类表类别中的通用商品名称,不能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但是,李某却想要让大众深刻熟知自己的产品,因而在需要在实际中整体使用,那么必须在申请商标注册中声明“西瓜”二字放弃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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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另一种情况是申请注册的“米波西瓜”在实际使用中商品为哈密瓜,那么西瓜就算放弃专用权了也会造成群众的混淆,因而西瓜二字不得申请。如果只用在西瓜产品上,则可以将“米波西瓜”作为整体进行商标注册。

因此,注册人只有声明权利才能使得通用名称、图形在实质审查阶段获得审查通过,否将必将面临商标局发布的驳回通知书。

商标驳回为审查阶段的第一大关

商标申请注册后如果提交的文件完全符合商标局所规定的,那么将收到受理通知书从而进入实质审查阶段,而这一阶段就是商标是否能取得证书面临的第一大关,可能面临收到驳回通知书和部分驳回通知书。

而我国《商标法》的第十条以及第十一条是审核实质审查阶段的重要法律依据,其次判断商标是否近似为侧重点来通知申请人申请的商标是全部驳回还是部分驳回。举个例子,如将“格润”文字商标注册在25类的服装上,而他人之前已经进行过完全相同的商标及类别,那么将面临全部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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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何种情况的驳回,申请人可以通过复审来为自己再一次赢得成功的机会,如果违背了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建议申请人就不要做复审请求了,如果涉及到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的,到可以尝试一次。然而,与他人注册的商标文字、类别以及小组都无差别的,那么即使复审,也是希望渺茫的。

因此,商标申请人在决定复审前一定要询问专业的代理机构进行复审,以免浪费金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