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法》的众多法条中有提到“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并且两者是判断商品侵权发生的最为重要评判依据。同时,也是申请人进行异议答辩,宣告复审的重要说明。
“同一种商品”用简洁的意思来说,袜子与袜子称呼相同,毋庸置疑属于同一种商品,然而,长筒袜子与船袜,运动袜虽然称呼不同,但由于所指商品相同,因而也是同一种商品。同一种商品的例子还有电动牙刷和手动牙刷,黑色手机与白色手机等。
“类似商品”用通俗易懂的形象来说,就是指皮衣,毛衣,风衣,裤子,裙子,虽然名称不同,但在功能用途及原料上存在共性。很容易导致消费者对企业的产品误认和混淆。
然而,生活中的发膜与护发素,牙膏与香皂,虽然在同一类别中但由于功能用途不同而并不产生类似。目前,判断类似的商品主要是在使用中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