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有峨眉山,峨眉山上有金顶,这些都是风景名胜,但是要说峨眉山是个商标,并且应用在水泥方面的,可能知道的人并不多,那么最近,四川金顶集团,就因为峨眉山商标的事情引发了段波折,其大致情况如下。
1985年,国家工商行政办理总局商标局同意“峨眉山牌”商标注册,注册人为峨眉水泥厂(即被告的前身)。1991年1月28日,峨眉水泥厂与成都市青白江区经委签定合同建立四川省峨眉水泥厂青白江分厂(即原告的前身),合同约好峨眉水泥厂以技能、办理和“峨眉山牌”商标折价120万元作为出资并记载于同日签定的《四川省峨眉水泥厂青白江分厂章程》。青白江区工商局为该分厂办理了建立登记,并在登记材料中注明:其请求注册资金中商标、办理、技能折价120万元属软件出资,不作为注册资金核准,予以扣减。但该工商局并未对软件出资的内容提出任何贰言并予以存案经过。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坐落于秀甲天下的峨眉山东麓,是国家520户重点公司及四川省37户扩张型公司之一。主要运营水泥制作与销售、产品混凝土、机械加工、汽车修理、科技开发、自营进出口等。为我国行业一百强、我国最大300家股份制公司、四川省工业公司最好效益及最大规划100强公司。
现在在网上可以看到应诉的文件,也可以到其相关官网上查询,其中有些文字,摘录如下:
原告以为,被告在设立原四川省峨眉水泥厂青白江分厂时,既然系以“峨眉山牌”注册商标、技能、处理折价120万元作为出资,并据此实践享有了出资人的权力,就负有将“峨眉山牌”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处理改变挂号至原告名下的出资责任,与工商行政机关是不是核准商标权作为注册资本挂号没有任何关系。但直至今日被告也未实行,其行动既违反了《规章》的规则,也侵害了原告公司产业的完整性、足够性,应当当即予以实行。一起,原告保存追查被告拒不实行出资责任给原告带来丢失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