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ad与微信商标的“不良影响”

什么是ipad,什么又是微信,对不同的人,可能有不同的答案,对于一个不上网的果农来说,很可能认为ipad与微信都是一种果实的名称,当然,也可能是一种水果的商标。而对于有的不上网的人来说,ipad可能会认为是某个国外人的名称,至于微信,也许是一种很小的信封。也就是说,这两个名字,不加任何含义的时候,是有不同的解释与理解的。

但是当ipad与微信注册成商标后,就不能随意用了,因为商标是有商标法的,随意用可能会造成消费者无法识别等等问题,不能你生产的产品是ipad,我的也是ipad,尤其在同一类商品中,这种现象是不允许存在的。

可是ipad与微信在相同一情况下,却遇到了两种不同的命运。情况是这样的,这两个商标都 被人注册了,并且也投入了应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做起来。然后呢,另一家公司,做了一个产品,产品很火,也用的是这个商标。情况大致就是这样吧,至于结果就不同了。ipad的电子产品火了,通过商业上的转让,把原来的ipad商标买过来了。而微信火了之后,直接官司,说我做大了,原来那家公司的微信对我有不良影响,要求撤销原来的微信商标,而让我注册。

一种相同的情况,两种不同的结果。这里不想多说什么,只是把这个事实说出来,由于ipad商标,已有定论,并且已经过去几年了,这里不多做解析,下面我们通过商标局的官方数据,来看看微信商标的来龙去脉吧。

其实,在中国,最早含有微信两字的商标,是2001年12月21 日由北京易微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申请的易微信,注册号为3047054,这个易微信由于后来没有续展而无效,这点大家在中国商标网上还可以通过综合查询查到下图:

易微信

然后到了2010年11月12日创博亚太科技(山东)有限公司申请了一个38类的微信商标,商标注册号为8840949 ,这点在商标局的官方数据中也是可以查询到的。

微信

这个微信的命运就比较那个了,其实当时他们申请的包含有38类的以下几个小项。
3802——传真发送
3802——电信信息
3802——语音邮件服务
3802——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服务(服务商)
3802——为电话购物提供电讯渠道
3802——信息传送
3802——移动电话通讯
3802——电子邮件
3802——电话通讯
3802——电话业务

并且也在商标局的官方文件中提到过办理流程,流程如下:

2011-08-27 第1277期《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第4064页。
2011-11-27 第1289期《商标注册公告》第4091页。
2012-02-27 第1301期《商标异议公告》第4671页。
2012-05-20 第1312期《送达公告》第5026页。
2013-11-20 第1384期《送达公告》第6667页。

那么2012-02-27 第1301期《商标异议公告》第4671页为什么出现个微信呢,原因是一年之后,也就是2011年01月24日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提出了后来注册号为9085995的商标申请。这个商标在商标局的数据库中查询如下:
微信

然后的事大家都知道了,原告创博亚太科技(山东)有限公司因申请注册第38类的“微信”文字商标被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不予核准注册,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结果是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维持了商评委对创博公司提交的38类“微信”文字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复审裁定。

裁定驳回原因涉及商标法“不良影响”情形的认定和适用。当然本人没看过裁决书,这是从网上看到的,不知真假,只是想当年,ipad的事情与这个何其相似,当然有一点不同,就是国内的ipad已经下证了,但是人家通过商业途径解决了这个问题。也没看到人家说什么不良影响啊。

就好比一个屌丝创业,好不容易想好了一个商标,准备大干一场,但毕竟财力物力不够,项目没做起来,这时,另一个有钱人也做了这个项目,结果还真做起来了,红红火火的,法院认为这个屌丝有不良影响,不核准他的商标,大概就是这么回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