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归档:转让商标

创始人与经理对商标的态度为何不同

创始人与经理对商标的态度常常是不太相同的,比如,在注册商标的时候,有的创始人不是太在意,而经理人却很在意,而有了商标之后,创始人非常在意,而经理人却不是太在意。

那么是什么促进了创始人与经理对商标的态度不同呢,其中很多还是人性的问题,一个公司,如果创始人有了商标,往往不会再在意其它商标了,只想把自己的品牌做好,而职业经理人出于好心,也有可能是出于其它目的,建议公司再多申请几个商标保护的时候,有些创始人可能不同意,当然,开明的可能会同意。

另外,也有一些经理人,由于商标不是自己的,所以注册不注册也不是太上心,这点我们也见过不少,由于创始人要商标,那么经理人到我们这些商标公司过来看看,但是创始人注册商标之后,商标所有权是创始人的,所以有的经理人热心就可能不够。

也有的经理人,在给公司打工的时候,自己也注册商标来做,这样的也有,不过出现这种现象,大多是经理人想重新开始创业了。

商标的费用问题

有不少朋友找我们处理商标业务,有的要做商标注册,有的要做商标转让,有的要做商标变更,还有要做商标复审,商标许可,商标续展等等的,但是对费用这一块一直不是很清楚,在这里,我们对商标的费用做一个说明吧。

商标业务的费用是由两部分组成的,一部分是商标局收取,这个就是行业内称的规费,也叫官费,这个是不可以议价的,比如商标续展一件,商标局要收取2000元,这个是不可以讲价的。另一部分是代理费,这个由代理公司收取,这个就可以讲价,不同的代理,不同的水平,收取的费用是不一样的。这就象大律师与小律师的出场费不同一样。

至于官费,这个有的在商标局找不到标准,在这里就一一列出来,但是有一点,商标局的官方费用,并不是每年都一样的,比如原来商标注册一件是1000元,现在只要800元了。所以这里都是目前官方的费用:

商标注册:一件800元;

商标转让:一件1000元;

商标续展:一件2000元;

商标复审:一件1500元;

商标变更:一件500元;

商标许可:一件300元;

 

商标被人用作店名算侵权吗?

今天在一个问答社区有人问我,自己的注册商标被人用作店名,算不算侵权。由于当时对方提出问题的时候,不是太具体,所以不太好回答,因为商标与店名是两个不同的系统,一个是商标,一个是商号,这两者是完全不同的,要想判断是否侵权,还真不好办。

其实商标只是保护商标,比如对方用了近似商标,那么肯定是侵权,如果对方用了你的商标名,并不是用于商业,就很难判定侵权,本来汉字就有限,也不能只能你用,别人不能用,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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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驰名商标,保护范围就大很多,比如联想商标,如果你开个宾馆,宾馆名就叫联想宾馆,估计很多人就会认为与联想公司有关,这样就不妥了,但是一个普通商标,知名度不高的话,如果人家商号用这个名称,消费者是很难引起联想的,所以这样的话,就不存在侵权问题了。

再说,开办公司,当初是要经过工商核名的,既然如通过核名,那一般就不存在商标侵权的问题了。如果真的是侵权,工商也不会核名的,是吧!

商标需要一定的权威性

互联网时代,商标何去何从,有人说,在互联网的时代,商标要象白菜一样容易,听了这个话,觉的说这话的把商标看的太简单了,象大白菜一样的话,那样对商标真的有好处吗?

商标是有商标法管理的,从这点上看,商标与法律关系很紧密,毕竟,作为商品的标识,商标如果乱用的话,那产品如何管理呢,如果象大白菜一样的,随意可用,你用人家的,人家用你的,那怎么保护别人的劳动成果呢,所以我不赞成商标儿戏化。

可能有些商标公司出于营销的目的,会提出这些看法,大家都容易注册,放松点,大家都有钱赚不好吗?这话表面有道理,实际深入的分析,发现并不是这么回事,如果商标没有权威的话,市场真的会混乱,你辛辛苦苦做的一个品牌,可能在半夜之间,就会被人复制。

当然,我们赞成商标局加速网络建设,现在商标局的网络太差了,比当年的12306还要差点,常常查询不了,这样怎么为别人提供服务呢,加强这些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商标注册的速度,让大家觉的商标很有用,办理也不难,这样可能更会让人觉的商标有权威性。觉的注册商标物有所值,而不能象有说的,注册商标象买白菜一样容易,真的那么容易,还要商标干什么呢?

商标与商务标语有什么异同

现在无论是在街头,还是在马路上,基本上都有商务标语的广告,并且,很多商务标语中就含有商标,比如联想的商务标语:如果没有联想 世界将会怎样。这其中就有联想的商标,又如中国联通广告语:情系中国结,联通四海心;海尔广告语:海尔,中国造。这些商务标语中都有商标名。

那么,商务标语是不是一定要含有商标名呢,这个并不一定,比如上海别克商标标语就是当代精神,当代车,这里面并没有别克的商标名,但是很多时候,为了突出品牌,很多商务标语中是有商标的。把商标加入商务标语中,可以突出品牌,让人对商标留下深刻的印象。

另外,为了突出保护,也有把商务标语注册成商标的,这样的例子也不少,当然,更多的是把商务标语申请版权保护,这就是所谓的口号商标,但是通常而言,商标与商务标语还是有不同的。

最大的不同就是稳定性不同,商标一旦注册,就不能发生变化了,而商务标语,随着市场的变化,会常常发生变化。再有就是专有权不一样,商标只能商标持有人使用,而商务标语中的很多词,大家都可以用,最简单的就是物美价廉,很多商务标语中都有,不一定非得某个厂商专有。

商标的使用方法?

说到商标,很多公司与企业也在用,也都有,可是,商标的具体用法有哪些,并不是太清楚,很多是觉的有了一个商标,就有了牌子,心里安心,至少工商过来检查什么的,心里有底气了。

其实商标不只是为了对付工商检查的,更多的时候,商标有商标的用法,在公司里面,商标一般都是作为logo的形式,出现在公司很醒目的地方,很多公司一进去,就能从墙上看到挂的商标logo之类的。

大多商品并不是强制要贴上商标的,但是如果公司申请了商标,那个在印刷的时候,把这个商标印刷上去,还是有好处的,至少可以突出品牌,其实很多公司也是这样做的。

但是商标还有一些其它的用法,常见的有授权,这点大家在很多食品包装上可以看到,就是说这个商标是某某公司授权某公司使用的,这类的在连锁商业中也很常见。另外一些大型的户外广告,有很多也是使用了商标的。

在商标法的第六章中,就是关于商标使用的管理的条款,其中一些条款,对大家怎么使用商标还是有作用的。如:

第四十八条 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另外,如果非法使用他人的商标,会构成商标侵权,这点大家在使用的时候,也可以留意一下。

商标驳回案例一起

由于从事商标行业很多年了,有不少案例,在此与大家分享。东北有一个客户,要注册个人参商标,这个是第5类药品类的,只要商标名有显著性,是没有问题的,可是这个客户的商标名是“好人参”。当初我们不建设他注册这个商标名,可是客户非要这个商标。

其实商标法的第十一条有规定: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在这里,他这个“好人参”因十一条第2款明显抵触,是不可能注册成功。试想一下,你的是“好人参”。那人家的呢,这个明显就是说自己质量好了,由于商标具有排他性,到时人家怎么使用“好人参”就是个问题,这个影响到了公共利益,肯定是不能成功的。

可是客户抱着侥幸的心理,说什么万一通过了呢,反正通过不了,也没多少钱,非得要注册。没有办法,只好给报了,结果被驳回了。

这只是商标注册中的一个案例,由于商标是人工审查,有时有不少客户有侥幸心理,想试一试,以前行业里也有什么包过,现在比较少了,最多就是包公告了,其实这些都是要审查员睁一只闭一只眼的。当然还有另一种做法,就是明知自己可能会被驳回,也要去注册,这是另外一回事,下回有空了再谈吧!

企业管理中如何定位商标

在企业管理中,很多公司对商标是不够重视的,一个很明显的事例就是,很多企业的管理层,根本就不知道商标是哪年注册的,商标归谁管理也不知道,以至于等商标过期了还不知道,这样的事例还真不少,一个商标,在我们只有10年的有效期,过了这个有效期,还想使用这个商标,就只能续展了,但是有的公司,就是不小心忘记了这事,以至于商标过期2,3年后,没续展还在用。

也有的公司,注册了商标,却一直不使用,这样也会导致商标无效,如国际品牌Burberry的相关关格子商标 由于连续3年没有使用,结果在中国惨遭撤销。国际大牌都有可能发生这种情况,国内就更多了。

那么,企业管理中,商标到底要怎么定位呢,如果公司很大的话,建议公司的法务部门来管理这些,其中要有懂商标法的,这对企业其实是有好处的,比如商标维权啊,商标的授权使用啊,都可以由法务部门来管理。

如果是一般的小公司的话,建议由专业的商标公司来维护,比如商标到期提醒啊,商标有没有被人侵权啊,这些直接打包给商标公司,不失为一种明智之举。其实,商标管理是有多事情可以做的,比如以商标为突然后,做授权的,象我们有一个客户,一个商标,授权了N多家厂商,在当地做的真不错,这些都涉及到商标的管理,企业管理中,一定要把商标定好位,不然,到是会有麻烦的。

商标转让过程中的一些特殊问题

商标转让其实很普通,但是有些问题还是要注意一下。一般商标转让,做完协议后,受让人就可以直接用了,这个时候,很多就迫不及待的用®去标识商品了,这个当然没问题,但是有一定的风险,就是这个转让没完成之前,商标的所有权都是转让人的,如果因为意外,转让没有完成的话,这个风险就会体现出来。

第二个问题,就是转让过程中,如果转让人有近似商标的话,要转让,就要一并转让,比如,两个商标AB与BA都是转让人的,这个时候,如果只转让一个AB给受让人,那怕协议上写的再好,也是很难通过的,因为这没有一并转让,到时AB与BA容易给消费者造成混淆,按照商标的混淆理论,这种情况是不允许的。

第三个要注意的问题,就是这个转让的商标,在转让之前,是否有过授权,如果有授权的话,别人正在用的时候,一定要让被授权人知道,并且同意,才能完成这个转让过程。同时在转让的过程中,最好不要再授权了,这些处理不好,有时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商标转让的连同原则是什么

商标转让,这样的案例基本上每天都有,但是每少有人关注商标的连同转让原则,一个主要的原因,就是很难碰到这样的例子,国为在我国,是不被告连同转让的,但是在有些国家,比如美国,瑞典等少数国家,是有连同转让原则的。

那么什么是连同转让原则呢,简单点说,就是你要转让商标的时候,也要把使用这个注册商标的企业一并转让,不能只转让商标,而生产企业不转让。连同转让主要是认为,产品与商标是联系在一起的,在信誉上,两者具有连带性,如果只转让了商标,生产企业没转让的话,可能会引导起消费者的误解。

但是在我国,当然,还有大多数国家,是没有连同转让原则的,所以大家不必担心这个问题,不会转让商标的时候,把你的公司一起转让,这种情况是没有的。当然,如果你自己想要这样,也不是不可以,只要对方接收,那就转让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