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目录归档:商标博客

常德推进商标战略实施成绩显著

常德推进商标战略实施成绩显著

2011-08-04 10:45

 

    本报讯
今年以来,湖南省常德市新增3件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总数升至9件。

    “十一五”期间,常德市工商局大力推进商标战略实施,有效注册商标数量由2006年的1700件增加到4421件,其中有地理标志4件,实现了该市地理标志零的突破。著名商标、知名商标数量也比“十一五”前实现翻番。

    据了解,常德市工商局在“十一五”期间建立了商标培育五年规划梯级储备库,制定并提请市政府出台了《关于深入推进实施商标战略的意见》,建立了由工商、财政、商务、公安、质监等多个部门组成的商标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在湖南省率先把实施商标战略上升为政府行为。该局将注册商标提质增量、创名优商标等工作列入系统年度管理绩效考核,严格落实奖惩激励机制。

    据介绍,该局深入开展品牌兴市宣传工作,5年来共发放商标宣传资料30余万份,接待商标查询、申请、转让、续展和使用等方面的法律咨询1万余次。与此同时,工商机关积极维护企业商标专用权,严厉查处侵权假冒行为。5年来,常德市工商局共查处侵权假冒案件267起,案值500多万元,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逾千万元。

    常德市工商局负责人表示,该局将进一步加大商标培育力度,有计划、有重点地培育商标品牌,做到巩固一批、培育一批、发展一批,科学规划,逐年推进,有力推动常德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刘 华 邱 卉 廖鹏浩

南浔工商推进商标权质押贷款工作

好品牌是“真金白银”
南浔工商推进商标权质押贷款工作

2011-08-04 10:45

 

    本报讯
笔者近日从浙江省湖州市工商局南浔区分局获悉,两家南浔木地板企业质押商标权贷得的1.2亿元已到位。商标品牌真正转化成助企发展的“真金白银”。

    南浔是木业大区,经过近20年的发展,南浔实木地板及其配套企业多达上千家,2010年规模以上企业产值达106亿元。南浔木地板企业有驰名商标1件、著(知)名商标40件,为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不断注入新鲜血液。

    然而近几年,企业持续快速增长,使得贷款难成为企业发展中不得不面临的一大难题。为了更好地引导辖区木地板企业开展商品权质押贷款工作,南浔区工商分局对辖区内的木地板企业重点筛选,通过多种方式,对全区木地板重点生产企业进行商标权质押方面知识的培训。在确定首批有融资意向的两家企业后,该分局抽调干部,帮助其制定商标权质押方案,多次上门就如何充分利用商标知名度和提高商标整体价值提出建设性意见。同时,该分局主动走访金融机构,最终帮助两家企业质押驰(著)名商标和周边防御性商标专用权,获得1.2亿元银行贷款。

    “商标权质押贷款其实并不是一个新概念,但是真正变成能让企业看得到的实惠,还是近两年的事情。”南浔工商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商标权质押贷款是一个打造优质品牌,获得银行贷款,企业再次发展,品牌继续提升的良性循环。工商机关会引导更多的企业将商标这一无形资产有形化、市场化、资本化。”

□孙建新 钱燕妮 杨玲芬

黄冈工商实施商标富民工程纪实

借来彩云绣新裳
——黄冈工商实施商标富民工程纪实

2011-08-04 10:45

 

    7月25日,笔者从湖北省黄冈市工商局得知,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图形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湖北祥云(集团)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红蕾等10件商标被认定为著名商标。截至目前,该市共有注册商标3239件,其中驰名商标3件、著名商标45件、知名商标120件。一个商标发展梯队在黄冈这片红色热土上逐渐壮大起来。

    政府支持

绘出一幅新锦图

    针对该市商标发展现状,黄冈市工商局坚持把政府的难题当作部门的课题去做,围绕“商标战略和黄冈经济发展”主题,深入企业摸底调查,对黄冈市辖区30年来的商标注册、使用、闲置情况做专题调查。在调查的基础上,该局形成了农产品商标发展走势探析、商标发展现状及对策、关于异地企业抢注黄冈商标的调查等一批有分量的理论成果。

    调研报告引起当地政府领导的重视。随后各县市区政府把商标工作纳入政府年度重点工作目标考核,成立了由分管领导牵头的商标发展战略领导小组,使实施商标战略由部门行为上升为政府行为。

    在市政府的支持下,工商机关按照“推荐一批、扶持一批、培育一批、提升一批”的梯级发展思路,确立了商标发展工作目标。各县市区工商局结合实际情况,拟订了具体的争创知名品牌培育计划。市工商局及各县市区工商局对各基层工商所(分局)按月督促、按季检查、按年兑现,对任务完成好的单位和个人除年度考核奖分外,还给予奖金激励。

    宣传造势

激活一池春江水

    “第一次认识商标,是在电视上看到黄冈市召开华窑、祥云驰名商标新闻发布会,没想到商标确实能创造财富。”在黄冈从事窑炉生产经营的张新天总经理谈起商标无限感慨。

    为增强经营者的商标意识,工商机关从宣传入手,用近两年的时间完成了从平面媒体到电视、网络等媒体的全覆盖。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和大型宾馆随处可见工商机关印制的《商标申请注册服务指南》。仅去年一年,黄冈市工商局举办各类商标培训班达百余次,培训人员近万人。

    排忧解难

绣出一片新天地

    为让商标注册变得容易,让企业老总乐于运用商标开拓市场,黄冈市工商局积极探索,甘当引路人、乐做红娘。从2010年起,该局选择了10家企业作为服务企业联系点,各县市区工商局均确立了一定数量的企业联系点。各基层工商所(分局)联络员定期到企业(协会)走访,送“三书”(商标申请建议书、商标使用提示书、商标续展警示书),提供“四帮”服务(帮商标定名、帮商标设计、帮商标查询、帮商标申报),有效地解决了企业和农户在申请商标和使用商标中的难题。

    2010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英山农村妇女田桂花向国家有关领导人赠送鞋垫,引起社会关注。英山县工商局工作人员迅速上门,建议她成立田桂花鞋垫厂,申请注册田桂花鞋垫商标。随后,该局工作人员主动帮她收集、整理登记注册资料,帮助她依法注册了田桂花鞋垫厂,并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田桂花鞋垫商标注册申请。在一系列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该局又帮助田桂花组织下岗和赋闲在家的妇女学习刺绣技术,带动当地200多名妇女就业。如今,英山农村妇女绣的鞋垫售价由5元一双涨到几十元一双。□郭培高

云南省昆明市推进商标战略实施纪实

春城无处不飞花
——云南省昆明市推进商标战略实施纪实

2011-08-04 10:45

 

□本报记者 方 杰

    7月下旬,虽然是云南省昆明市气温最高的时日,但相对于我国不少地方来说,这里仍是不可多得的避暑胜地。蓝天白云、鲜花盛开,令人怡然自得;彝族同胞欢度火把节的狂野,让人返璞归真。徜徉在这样的山水间,近距离接触昆明市实施商标战略工作后,你一定会感受到:商标品牌犹如一朵朵奇葩,绽放在昆明城乡、各类市场和各族人民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把春城奔向科学发展的道路装扮得绚丽多彩。

    推进商标战略实施有了适宜土壤

    “浙江的西湖龙井1公斤至少卖2400元,黑龙江五常大米比其他地方的大米1公斤贵3.6元。团结苹果这个品牌很成熟,希望镇政府支持地理标志的申请注册工作。”7月22日,在刚因区划调整由西山区团结镇更名为团结街道办事处的办公楼,昆明市工商局副局长常晋云带着市局商标处、团结工商分局、云南恒润商标事务所一行人,向办事处领导介绍商标知识。

    “昆明市不是没有好的产品,不是没有实力强的企业,关键是一些人抱着酒香不怕巷子深的想法。至今个别地方还要我们上门多次‘游说’,才愿意申请注册商标。”在采访中,记者经常听到工商干部这样“诉苦”。“地处西南经济欠发达地区,加之烟草业一头独大等历史原因,昆明市在实施商标战略工作中,与经济发达地区相比有较大差距,起点低、起步晚、起势弱。”常晋云坦言。这一现象直到2008年国务院颁布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才开始扭转。

    近年来,地处南北国际大通道和第三座东西向亚欧大陆桥交会点的昆明市备受关注。特别是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进程不断加快,云南省成为中国面向西南开放的“桥头堡”的大背景下,昆明市把自己定位为面向西南开放的区域性国际城市,出台了一系列引导、扶持、培育商标发展的优惠政策,形成了“企业主体、政府推动、部门协调、社会参与”的商标战略工作格局,商标战略实施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商标战略需要举全社会之力共同推进。有了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商标战略才会在全领域、全方位、全过程取得成效。截至目前,昆明市有效注册商标达28452件,其中驰名商标13件、著名商标322件。西山区等城区、石林彝族自治县等郊县,不仅注册商标数量逐年增加,而且通过走自己的特色商标战略之路,提高了注册商标的质量。居然之家、金格百货等一批企业高度重视市场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既为昆明市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贡献了自己的力量,又提高了企业自身的市场竞争力。

    品牌的影响力提升了产品价值

    7月24日上午9时多,呈贡县斗南镇花卉市场的交易大厅已经人去货空。一名正在收摊的经营水竹的摊主告诉记者,早在凌晨3时,市场的鲜花就已销往全国甚至世界各地了。据该县工商局商广科科长郑杨丽介绍,通过航空、铁路、公路等运输方式,这里每天有700多吨鲜切花销往全国80多个大中城市以及日本、韩国等国家。可以自豪地说,昆明市的鲜花装点了整个亚洲。

    斗南镇有种花的历史,但因为种植、交易一直是自发进行,谈不上规模,所以很难出规模效益。2002年年底,随着昆明国际花卉交易中心拍卖市场的建成,工商机关一边协助有关单位规范交易行为,促进花卉产业健康发展,一边以争创驰名商标为契机,促进斗南花卉市场的繁荣。

    2007年,斗南花卉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后,市场集聚效应显现,交易量、交易额不断攀升。在呈贡县,90%以上的花卉种植户依托斗南花卉品牌发展,95%以上的花商依托斗南花卉市场平台营销。不仅是当地,嵩明县阿子营的百合、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的红掌、四川省的剑兰甚至越南的玫瑰,也聚集到这个平台上交易。

据呈贡县农业银行斗南分行统计,该行在市场内所设的自动取款机,每天取款量近200万元,资金流量近1000万元,旺季时更高达2000万元。加上市场内其他金融网点的交易量,斗南花卉市场的现金流量稳居全国花卉市场之首。

云南红葡萄产业集团副总经理锁渝昆介绍说,经过14年的发展,在驰名商标云南红的旗帜下,该集团已成为葡萄种植、栽培、酿造、销售、研究一体化的集团。集团建有3万亩优质高原酿酒葡萄种植基地,年产葡萄酒1.5万吨,涉及农户4000多户。云南红商标被誉为云南“红塔山后又一红”。

宜良是昆明市的传统农业大县。该县工商局负责人冯光发介绍说,依托当地的资源和传统,该县通过实施“一所一标”工程,增加农产品注册商标量,并择优培育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以提高品牌含金量。

“宜良的烧鸭很有名,生产烧鸭的也很多,但李烧鸭凭着过硬的品质和李烧鸭商标,每只比别人贵10元,还要排队买。”冯光发说。李烧鸭采取育种、养殖、烧制的经营方式,每年销售120万只左右,带动周边养鸭户一起致富。李烧鸭“商标经”念出了“钱途”。

商标成为城市经济的动力源

“石林县具有浓厚民族特色的各类商标就有90件。”石林县工商局局长刘林说。该县至少40%的企业因拥有注册商标实现了产销量的双增长,15%的企业因此得到较好的发展。海邑供销社彝嘉醇酒厂以阿黑牌酒为主打产品,随着商标被认定为知名商标、著名商标,产品销量不断增加。阿黑牌酒现在不仅占据该县酒类市场的半壁江山,而且成功打入邻近区县市场,成为该县供销社系统经营状况最好的企业。

近年来,昆明市工商局围绕昆明建设区域性国际城市的战略目标,把推进商标战略实施作为工商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结合点和切入点,建立商标监管与注册登记联动制度,尝试中介代理机构招投标制度和工商推荐挂钩制度。该局探索建立滇中地区昆明市和曲靖市、玉溪市、楚雄彝族自治州“1+3”区域协作商标保护机制,在大型交易市场设立商标维权站,成立企业商标和品牌保护协会,提高了全社会实施商标战略的水平。

产业集群适应由单个竞争走向产业链竞争的新趋势,能迅速提高劳动生产率,正在成为区域经济最有竞争力的组织形式之一。昆明市高新区以辖区云南白药集团、昆明电缆集团、滇虹药业、贵研铂业等多家驰名商标企业为龙头,以品牌带动行业乃至全区品牌建设和经济的发展。滇池旅游度假区主打服务型商标,以滇池春天、云南民族村等一批著名商标为龙头,带动一批旅游产品、基础产品和相关产业的发展。官渡区采取多种措施提高螺蛳湾国际商贸城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进一步优化产业集群的资源配置。

实施商标战略帮助企业实现了发展方式的升级。斗南花卉以商标入股等形式在浙江嘉善、深圳南山、北京顺义等地建立斗南花卉市场;斗南街道办事处财政收入中,有三分之二来源于花卉及其相关产业,农民收入也不断增加。商标战略的实施还带动了市场主体的发展壮大和就业的增加。目前,云南省有10万种植户通过斗南花卉市场交易,有近450家花卉企业及1000多户市场主体入驻市场,4000多名农民、农村富余劳动力以及下岗职工成为市场经纪人。花卉交易集散、自主研发、插花培训、园艺集散、资材加工销售、农资配送、庆典服务,一条超长的花卉产业链正为昆明市的经济发展输送着源源不断的动力。

成都工商实现地方品牌发展和驰名商标保护双赢

工商强化指导促双赢 企业牵手冤家成伙伴
成都工商实现地方品牌发展和驰名商标保护双赢

2011-08-04 10:45

 

    本报讯
(记者 颜
伟)日前,百年食品品牌、拥有驰名商标冠生园的上海冠生园集团公司宣布与昔日的打假对象——西南非公有制企业成都中冠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牵手,共同在四川省成都市建立月饼和休闲食品生产基地,并签订了由中冠公司为上海冠生园集团公司加工生产冠生园牌月饼的合同。

    从2009年上海冠生园集团公司入川打假,到2011年双方握手言和,巨大的转变与成都市工商机关积极作为、主动作为、有效作为密不可分。

    几年前,成都市新都区的中冠和新冠两家企业因同时不当使用“园”字牌冠生园商标生产月饼,引发恶性竞争,导致两败俱伤。2009年,冠生园商标所有人——上海冠生园集团公司得知此事,入川打假,掀起维权风暴。新都区两家企业经营陷入困境。

    为化解这场“内忧外困”的危机,既让驰名商标得到法律的保护,又使地方品牌发展壮大,在成都市工商局的指导下,新都工商局开展了一系列富有成效和远见的行政指导工作。

    新都工商局多次约谈中冠、新冠两家企业负责人,指出他们在商标保护上的侵权行为、经营上的不足和错误之处,并对其进行政策、法规辅导教育。与此同时,该局两次约谈上海冠生园集团公司的负责人,建议对方理解新都区企业自身培育和拓展市场的艰辛,希望其在保护民族品牌的方式上,更多地采取合作、收购、控股、兼并等方式,达到商标维权的最终目的。经过工商机关的努力,上海冠生园集团公司与新都区企业达成和解。新都区的中冠、新冠两家企业也签署了市场竞争和解协议书,互不干扰,逐渐恢复各自的市场。

    除行政指导外,新都工商局还定期对中冠、新冠两家企业进行回访,引导他们增强创立、运用、保护和管理品牌的意识,并指导中冠公司申请注册中冠商标,让商标和字号统一起来,成为区别于其他月饼企业的鲜明标志。2010年,中冠公司被确定为成都市龙头企业,生产的中冠牌系列月饼及休闲食品畅销国内外市场,成为目前西南地区生产糕点及休闲食品规模较大的生产厂家之一。

    借助在维权工作中与上海冠生园集团公司建立的良好工作关系,在得知其有意与成都市企业合作,开拓西南市场后,新都工商局向上海冠生园集团公司提供了拟合作企业资质、企业信誉评估等方面的材料。在经过认真考察后,上海冠生园集团公司最终锁定了中冠公司。曾经的打假方与被打方握手言和,结成西南地区唯一战略合作伙伴。

    在这场外地大品牌与本土小企业的维权之争中,成都市工商机关积极面对,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既保护了知名品牌的合法权益,又使地方品牌获得合作发展成长的空间,实现了地方品牌发展和驰名商标保护双赢。

黑龙江召开推进商标战略实施大会

黑龙江召开推进商标战略实施大会

2011-08-04 10:45

 

    本报讯
(记者
张惠萍)7月30日,黑龙江省政府在齐齐哈尔市召开全省推进商标战略实施现场会。来自14个市、地区的主管市长和工商局局长及驰(著)名商标企业代表、行业协会代表参加了会议。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付双建、黑龙江省副省长孙尧到会并讲话。会上,近两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15家企业分别得到政府发放的100万元奖励。这样大规模、高规格的商标工作会议,在黑龙江省还是首次。

    据介绍,近年来,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大力推进商标战略实施。2008年,省委书记吉炳轩在省工商局关于商标战略工作的汇报上作出重要批示:驰名商标就是知名品牌、就是形象、就是效益;要高度重视创造品牌,保持品牌的商标申报和管理,保护好黑龙江的品牌。去年9月,《黑龙江省推进商标(品牌)战略促进全省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的实施方案》出台,更有力地促进了黑龙江省商标事业大发展、快发展。目前,通过工商机关的积极争取和有力协调,该省14个市、地区都以政府名义专门下发了推进商标战略实施文件或以政府名义召开商标战略推进会议,使该省注册商标数量持续稳步增加。

    截至今年6月底,黑龙江省有效注册商标总量为65278件,是2005年注册商标总量的2倍。仅今年上半年,该省新申请注册商标就达6435件,认定著名商标595件。为加大对自主品牌的培育力度,黑龙江省委、省政府还出台了奖励政策。1999年全省仅有完达山1件驰名商标,现在驰名商标总量已达37件,是2005年驰名商标总量的5倍。驰名商标数量的稳步递增,不但提高了黑龙江企业和产品的知名度,更极大提升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目前,北大荒品牌价值达205.36亿元,成为中国第一农业品牌。

    为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黑龙江省各级工商机关加大了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农产品商标和绿色食品的保护力度。今年以来,工商机关共查处各类商标违法案件1149起,同比增长219%,收缴并销毁侵权商品6万余件、侵权商标标志20余万枚。

    黑龙江省工商局负责人表示,为进一步推进商标战略实施,各级工商机关要着力构建“企业为主、市场导向、政府推动、社会参与”的商标工作机制;引导企业正确使用商标,优先扶持高新技术等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商标,重点发展煤炭、石化、机械制造等传统制造业领域商标,优先培育生物制药、电子信息、动漫等高新技术产业商标;建立驰(著)名商标培育梯队,积极鼓励市场主体注册特色农产品商标;在创建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创建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县(市、区)、示范乡镇、示范企业活动;坚持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继续扩大商标授权经营制度的试点范围,建立进场经营者品牌商品商标档案。他指出,各级工商机关要努力构建“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商标监管执法工作格局,有效遏制商标侵权假冒行为,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商标培育、保护和政策保障体系,为市场主体发展壮大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第四届中国商标节九月在成都举办

第四届中国商标节九月在成都举办

2011-08-04 10:45

 

    本报讯
7月28日,第四届中国商标节新闻发布会在北京市举行。中华商标协会会长李建中透露,2011中国商标节主办城市为成都市,举办时间定于9月5日至8日。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付双建、成都市副市长赵小维及来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工商机关、企业、媒体的100名代表出席发布会。

    据介绍,中国商标节每两年举办一次,自2005年起先后在深圳、长沙、青岛成功举办了三届,已成为中国商标界的一件盛事和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著名品牌,为中国商标事业的发展以及商标国际交流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据悉,第四届中国商标节的主题是“商标引领发展,创新美化生活”。作为商标节主题的最好注解,首批53个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和41家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将在第四届中国商标节上首次集中亮相,充分展示实施商标战略的宝贵经验和显著成果。

    作为中国商标节的重要内容之一,今年商标年会确定的主题是“实施商标战略,促进西部发展”。年会除了沿用国际商标法律实务论坛、商标典型案例论坛、中外商标代理组织合作发展峰会三大经典论坛以外,还结合商标发展实际,新增设四大论坛,即城乡统筹发展与实施商标战略论坛、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圆桌会议、中国白酒产业商标发展高端论坛及实施商标战略助推医药产业发展论坛。

    据了解,第四届中国商标节除继续开展消费者最喜爱的绿色商标调查活动外,还首次开展商标代理机构形象展示和评选活动以及2009~2010年度公众推选最具影响力的10件商标大事活动。评选采取专家提名、公众推选的方式,吸引消费者积极参加,扩大商标节的影响力。

    此外,第四届中国商标节将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以及来自几十个国家和地区的商标专业人士参加,参与国家多,显现了商标节的国际性。由国家工商总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共同开展的中国商标金奖颁布活动,也将在商标节上举办,为中国商标节增添一道亮丽的色彩。□白光裕

江西专项行动成效显著

江西专项行动成效显著

2011-08-04 10:45

 

    本报讯
笔者近日从江西省工商局了解到,自去年10月以来,江西省工商系统大力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成效显著。截至今年6月底,该省工商系统共捣毁制假售假窝点44个,立案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949起,案值1515.23万元。

    据介绍,江西省工商局制定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宣传方案》,重点宣传驰(著)名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情况,重点展示工商机关推进商标战略实施、保护商标专用权作出的突出成绩,集中曝光一批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江西省各级工商机关出动宣传车辆200余台次,悬挂宣传横(条)幅2000余条,深入2000余户企业、经营户宣传商标知识,发放宣传资料5万余份,在全社会掀起知识产权保护热潮。

    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江西省工商系统与厂家协调配合,采取与厂家打假人员联合检查的方式,开展了保护云南白药、日丰、得力、农达、正新注册商标专用权专项行动。江西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该局将加大打击侵权假冒行为力度和舆论宣传力度,继续巩固专项行动成果,建立完善的商标管理长效工作机制,使之常态化、制度化。□鄢国卿
曾立志

这起商标侵权案应该移送司法机关吗?

这起商标侵权案应该移送司法机关吗?

2011-07-14 09:38

 

    案 情

    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某米厂系个人独资企业,主要从事米制品加工。该厂于2010年12月从外地旧货市场购进印有“东北大米”字样的包装袋2600只,这些袋子正面的左上角突出使用行楷体“建三江”标志,外加两道椭圆形圆圈,右上角使用了伪造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下边标注的厂名为黑龙江省建三江宏发米厂,厂址为黑龙江建三江农发区(如图1)。

    某米厂于2010年12月28日晚开始生产,共生产标注净含量25Kg、实际净含量为22Kg的大米450袋,标注净含量10Kg、实际净含量为8.8Kg的大米300袋,标注净含量10Kg、实际净含量为8.3Kg的大米701袋,总计生产大米1451袋18358.3公斤。某米厂于12月底被查,执法人员共查扣上述大米1412袋,其中标注净含量25Kg、实际净含量为22
Kg的大米435袋,标注净含量10Kg、实际净含量为8.8 Kg的大米300袋,标注净含量10Kg、实际净含量为8.3
Kg的大米677袋,总重量计17829.1公斤。执法人员还查扣了1100余只尚未使用的标注净含量25Kg的包装袋。除被查扣的大米外,其余大米被某米厂以每公斤3元的价格售出。执法人员认定,某米厂生产的1451袋大米总价值为55074.9元(18358.3×3),未使用的包装袋价值675元,非法经营额共计55749.9元。

    经查,建三江是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境内的一个地名,建三江商标的权利人是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09年3月21日至2019年3月20日。该注册商标标志是行草体“建三江”文字与图形的组合(如图2)。某米厂在其生产的大米外包装上使用行楷体“建三江”文字,未经建三江商标注册人许可。办案机构认为:某米厂在其产品外包装正面的左上角独立、突出使用“建三江”字样,应当认定是作为商标使用,不是对建三江地名的善意使用。某米厂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所指的商标侵权行为。至于某米厂伪造产品产地,伪造他人厂名、厂址,伪造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违法行为,应由质量监督部门管辖。但在某米厂是否构成犯罪、此案是否应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问题上,办案人员产生了分歧。

    争 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此案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理由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九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某米厂未经建三江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建三江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文字,属于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非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符合上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此案不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理由是:虽然某米厂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且非法经营额达到追诉标准,但当事人使用的行楷体“建三江”文字与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建三江商标有明显差异,不是前述《规定》第六十九条所指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此案不应移送。

    分 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建三江注册商标是“建三江”文字与图形的组合,“建”字的一捺拖到了“江”字的下边,且设计为波浪形;“江”字的第一笔被设计成太阳图形。某米厂使用的是纯文字行楷体“建三江”,两者在视觉上有明显差异。2011年1月出台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一)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三)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四)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该司法解释强调的是,只有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误导公众的商标,才能认定为“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某米厂使用的“建三江”文字,尽管与注册商标建三江三字完全相同,但改变了注册商标的字体,而且没有太阳、波浪等图形要素,没有体现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两者差异较大,故不能认定为“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此案不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胡 春

对《保健酒上使用药酒商标如何处理》一案的讨论

对《保健酒上使用药酒商标如何处理》一案的讨论

2011-07-14 09:38

 

    案情回放

    6月9日,本版刊登了《保健酒上使用药酒商标如何处理》一文,文中所述案情为:某市工商局接到举报,称自然人郭某正准备销售侵犯X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健酒,请求工商机关查处。经查,郭某准备销售的这批保健酒的瓶贴上标注的注册商标为文字图形组合商标Y。Y商标系W公司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5类药酒商品上注册的商标,后许可某酒业有限公司使用。X商标系X牌有限公司在第33类酒商品上注册的商标。Y商标和X商标的文字部分除字体略有不同外,其他均相同。同一规格型号的Y保健酒和X牌保健酒在该市市场上均未销售过。

    本案应当如何处理,执法人员对两个问题存在争议。第一个问题是在保健酒上使用药酒注册商标Y是否侵犯X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一种观点认为郭某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第二种观点认为,涉案保健酒使用核准注册在药酒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超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且与他人在第33类酒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近似,属于侵权商品,郭某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第二个问题是关于此案的非法经营额如何计算。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属于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情形,应按《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10万元以下罚款;第二种观点认为办案人员可以先查清同一规格型号的Y保健酒在异地市场上实际销售的平均价格,然后以此为标准计算非法经营额。如果同一规格型号的Y保健酒生产后还未销售,则按照同一规格型号的X牌保健酒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原文作者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此案的非法经营额可以计算。

    讨论意见

    (一)

    2004年12月21日,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曹建明、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张耕在回答记者提问时,对次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作介绍。他们指出,该司法解释的起草背景和出台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降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标准,提高《刑法》相关条文的可操作性。该司法解释第十二条有关非法经营数额计算标准的内容,也应从前述起草背景和出台目的入手加以理解。

    1.根据法释〔2004〕19号,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非法经营数额,是指当事人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显然,这里的“已销售的侵权产品”,是指当事人本人已销售的侵权产品,并非上线供应商、下线分销商或其他人销售的侵权产品。因此,“实际销售的价格”,是指当事人本人实际销售侵权产品的价格,不是上线供应商、下线分销商或其他人销售侵权产品的价格。

    对于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法释〔2004〕19号规定按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平均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从上下文含义来看,这里的“标价”,应当是指当事人本人销售时的标价,并非他人销售侵权产品时的标价;这里的“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应当是指已经核实的当事人本人实际销售侵权产品的平均价格,并非他人实际销售的平均价格。

    2.法释〔2004〕19号中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应当不包括他人销售同一侵权产品或同类侵权产品的平均价格。该条司法解释未沿用对库存侵权产品按进价或成本价计算非法经营数额的做法,而作现行规定,是为了在坚持公平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础上,加大打击力度,增强可操作性。(1)按当事人本人的标价或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能更好地平衡保护权利人与制裁侵权行为间的关系,也更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2)当事人不能证明侵权产品的标价或实际销售平均价格的,按对当事人更不利的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来计算库存侵权产品价值及当事人的非法经营数额。如此规定,既体现出加大打击力度的意图,又能够引导当事人如实提供证据说明侵权产品的标价或者实际销售平均价格,可操作性大大增强。(3)其他人销售同一侵权产品或同类侵权产品的平均价格,不能客观反映当事人制售侵权产品的社会危害后果。当事人未售出侵权产品时,其他人销售同一侵权产品的平均价格,只能是其供应商或供应商的上线的销售价格。这个价格一般不会超过当事人的进价,若按此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显然有违司法解释加大打击力度的初衷。此外,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和消费水平存在差异,不同当事人会根据所在地市场状况灵活确定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相互之间可比性较差,核实其他侵权行为人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也非常困难。因此,按其他人对同类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本案的非法经营数额,可操作性较差,有违法释〔2004〕19号的初衷。

    3.接受委托加工侵权产品且负有责任的定牌加工方,以及故意为侵权产品提供储存、运输等便利条件的服务者,他们的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标准,应当与委托方一致。定牌加工或储存、运输的侵权产品的价值,应当按委托方的标价或者实际销售的平均价格计算;委托方没有标价或无法查清委托方实际销售平均价格的,按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因为定牌加工方或储存、运输服务者对侵权产品的品质控制力较弱甚至没有控制力,在共同侵权法律关系中,他们作为“帮助犯”,与作为“主犯”的委托方之间具有一体性和同质性,此情形下的委托方有别于前述“其他人”。对定牌加工或储存、运输的侵权产品进行价值评价时,应当采取与委托方相同的标准,但追究法律责任时,对作为“帮助犯”的定牌加工方或储存、运输服务者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4.那么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如何确定更合适呢?通常来说,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价格也分为批发价和零售价,且有地区差异。笔者认为,根据侵权行为人拟供货对象是否为终端用户(消费者),来确定是按被侵权产品的批发价还是零售价计算当事人在特定条件下的库存侵权产品的价值,更具合理性。具体方法为:(1)侵权行为人是向经销商批量供货的厂家、批发商及其定牌加工方或储存、运输服务者的,按同等规格被侵权产品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当地的平均批发价计算。(2)侵权行为人是向终端用户(消费者)供货的厂家、经销商及其定牌加工方或储存、运输服务者的,按同等规格被侵权产品在当地的平均零售价计算。(3)若当时当地被侵权产品未发生过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则分别按同等规格被侵权产品当时在同等区域或邻近区域的平均批发价或平均零售价计算。(4)被侵权产品没有同等规格的,可以按最相近规格被侵权产品的平均价格折算。(5)被侵权产品的前述市场中间价格,可以由被侵权人提供证据材料,或者进行市场调查后确定,但应当告知侵权行为人,准许其提交相反的证据证明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更低。

    就本案而言,W公司将在第5类药酒商品上注册的Y图文商标,超出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使用在保健酒上,且Y商标与第33类酒商品上的X注册商标近似,W公司的跨类使用行为不合法,侵犯了X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所指的商标侵权行为,与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所指的冒充注册商标行为构成想象竞合违法。郭某经销侵犯X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涉案保健酒,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所指的商标侵权行为。由于郭某经销的侵权保健酒尚未销售过,也未标价,且被侵权的X牌保健酒在当地也无同规格产品销售,因此,郭某商标侵权行为的非法经营数额,应当按同规格的X牌保健酒在同等区域或邻近区域的平均零售价计算。若X牌保健酒没有同规格产品上市,但有其他规格产品上市的,可以按最相近规格的X牌保健酒的平均零售价折算。

    □黄璞琳

    (二)

    《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W公司将注册在第5类药酒商品上的商标Y,许可给某酒业有限公司使用在第33类酒商品上,该授权超出权利范围,许可无效。某酒业有限公司将无效授权的Y商标使用在保健酒上,且Y商标与X注册商标近似,侵犯了X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所指的商标侵权行为。当事人郭某销售Y保健酒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虽然当事人郭某尚未销售Y保健酒,且涉案保健酒没有标价,同一规格型号的Y保健酒和被侵权的X牌保健酒在该市市场上均未销售过,但是,笔者认为,既不能简单地按照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处理,也不能直接照搬法释〔2004〕19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理。以非法经营额计算罚款额度是基本规定,在非法经营额可以计算但有一定难度的情况下,不能随意按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处理。

    具体到本案,笔者认为可以按以下方法及顺序查明非法经营额:(1)如果Y保健酒厂家有统一售价的,可按统一售价计算。(2)Y保健酒没有统一售价的,可根据当事人交代的欲售价格,结合查明的进价计算。如果加价合理,可以按当事人交代的欲售价格计算,但不能仅以该地区以外其他经销商销售的平均价格计算。(3)按前两种方法仍无法查明的,可按同一规格型号的X牌保健酒在周边市场销售的中间价格计算。(4)如果按前述方法仍不能查明的,再按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处理。此外,由于行政执法也要考虑效率和成本,如果按第二种方法无法查明确切的销售价格,但可确定一定的价格范围,且按此范围计算非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则可遵循过罚相当原则,直接按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处理。

    □谢华琪

    (三)

    虽然保健酒与药酒都在酿造过程中加入了中药材,却属于范畴不同的两种商品。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在保健酒上申请注册商标有关问题的复函》(商标函〔2003〕40号)的精神,保健酒属于“酒(饮料)”范畴,即保健酒与“酒(饮料)”之间是属种关系;药酒则属于“药品”范畴。此外,保健酒与药酒在功能、适用人群与消费对象等方面均有不同。因此,在本案中,涉案保健酒使用核准注册在药酒商品上的Y注册商标,已超出Y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构成冒充注册商标行为。同时,由于Y商标与X牌有限公司在第33类酒商品上的X注册商标近似,涉案保健酒的生产者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当事人郭某销售涉案保健酒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法释〔2004〕19号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可见,用于计算商标侵权行为非法经营额的价格标准包括:标价、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或市场中间价格。实践中的问题是如何准确确定这3种价格。按照该司法解释的立法原意,笔者认为,这里的标价与实际销售的平均价格仅指侵权行为人本人销售侵权产品的标价与实际销售的平均价格,并不包括他人销售同一侵权产品的标价与实际销售的平均价格,否则,就无法体现“罪刑相适应”的法律原则。这里的市场中间价格是指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该价格信息可由商标注册人提供,也可由物价部门价格认证中心提供。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可否直接适用司法解释问题的批复》(工商标字〔2004〕第14号)规定:“司法解释是指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对各级司法机关如何适用法律具有约束力。行政机关在办案时可以参考有关司法解释,但不宜直接适用司法解释。”据此,在本案中,某市工商局可以参照适用法释〔2004〕19号的规定认定非法经营额。由于涉案保健酒没有标价,且未及销售,因此,只能按照被侵权产品X牌保健酒的市场中间价格来计算当事人郭某的非法经营额。据前所述,X牌保健酒的市场中间价格信息可由商标注册人X牌有限公司提供,也可由某市物价部门价格认证中心提供。

    □袁夕康

    (四)

    《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Y商标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5类药酒上是注册商标,但在第33类上并不是注册商标。当事人跨类别使用Y商标的行为,如果标注了注册标记,就构成冒充注册商标行为。在本案中,X商标是第33类上的注册商标,由于Y商标和X商标的文字部分除字体略有不同外,其他均相同,因此某酒业有限公司将Y商标使用在第33类保健酒上的行为还侵犯X牌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本案属于法条竞合,当事人郭某的行为应按《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定性处罚。

    由于郭某实际上并没有销售涉案保健酒,且Y保健酒和X牌保健酒在某市市场上均未销售过,因此这两种酒的销售价格、标价均不可能查清。尽管法释〔2004〕19号第十二条规定“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但在实践中,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也缺乏统一的计算标准,执法人员是很难查清市场中间价格的。法释〔2004〕19号意在授权司法机关进行自由裁量,工商机关并不能依据此司法解释进行自由裁量。笔者认为,工商机关要求商标注册人提供市场中间价格,或自行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获取市场中间价格,或委托物价部门计算市场中间价格的方法,缺乏法律依据,均不可取,本案只能按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处理。

    □邱 柏

    (五)

    首先,本案当事人郭某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5类主要包括药品和其他医用制剂,第33类是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尤其不包括:医用饮料(第5类)和无酒精饮料(第32类)。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在保健酒上申请注册商标有关问题的复函》(商标函〔2003〕40号)第一条明确指出,“保健酒”是“酒(饮料)”的一种,属规范的商品通用名称,可以在第33类直接申请注册。因此,保健酒不能使用在第5类药酒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在本案中,涉案保健酒使用药酒注册商标Y,超出了Y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且与他人在第33类酒商品上的注册商标X近似,属侵权商品,当事人郭某销售Y保健酒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侵权行为。

    其次,笔者认为本案的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本案当事人郭某尚未销售涉案保健酒,且此批保健酒没有标价,同一规格型号的Y保健酒和X牌保健酒在该市市场上均未销售过。如果通过调取X牌有限公司销售X牌保健酒的市场定价,来计算当事人郭某的非法经营额,由于此时X牌有限公司与郭某有直接利害关系,对郭某来说有失公正。因此,此案应按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处理。

    □吕林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