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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人用作店名算侵权吗?

今天在一个问答社区有人问我,自己的注册商标被人用作店名,算不算侵权。由于当时对方提出问题的时候,不是太具体,所以不太好回答,因为商标与店名是两个不同的系统,一个是商标,一个是商号,这两者是完全不同的,要想判断是否侵权,还真不好办。

其实商标只是保护商标,比如对方用了近似商标,那么肯定是侵权,如果对方用了你的商标名,并不是用于商业,就很难判定侵权,本来汉字就有限,也不能只能你用,别人不能用,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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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驰名商标,保护范围就大很多,比如联想商标,如果你开个宾馆,宾馆名就叫联想宾馆,估计很多人就会认为与联想公司有关,这样就不妥了,但是一个普通商标,知名度不高的话,如果人家商号用这个名称,消费者是很难引起联想的,所以这样的话,就不存在侵权问题了。

再说,开办公司,当初是要经过工商核名的,既然如通过核名,那一般就不存在商标侵权的问题了。如果真的是侵权,工商也不会核名的,是吧!

从“新百伦”和“New Balance”看商标善意使用

新的商标法中,对善意商标有了更进一步的保护,在第十六条中有如下条文: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并且第五十条有第三款有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这些可以说是商标善意使用的法律依据了。

再结合到近期NEW BALANCE与“新百伦”的案例,咱们从数据上做一个分析吧,目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美国NewBalance公司在中国的关联公司–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因使用他人已注册商标“新百伦”,构成对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需赔偿对方9800万元。

在中国商标网上查询新百伦的结果如下图:
新百伦

 

其中只有广东省广州市珠江新城临江大道海滨花园厚德轩7楼C座的周乐伦于2004年06月04日注册的25类注册号为4100879的商标处于有效状态。

新百伦

其中的注册历程为:

2004-06-04商标注册申请中
2007-08-13注册申请初步审定
2007-12-29收到异议申请或补充材料,待审
2007-12-29商标异议申请中
2011-07-28商标异议完成
2011-10-09商标已注册
2013-01-05许可合同备案待审中
2013-01-05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中
2013-06-06许可合同备案完成
2014-11-28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中

在商标局的文书中。在下列文件中可以进到具体记录的。
2007-10-07 第1090期《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第761页。
2008-01-06 第1102期《商标注册公告》第2262页。
2008-04-27 第1117期《商标异议公告》第1538页。
2011-10-27 第1285期《商标异议裁定公告》第5613页。
2012-02-20 第1300期《送达公告》第5651页。
2013-07-13 第1367期《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公告》第4386页。
2014-04-27 第1405期《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公告》第8332页。
2015-03-27 第1449期《送达公告》第11747页。

目前这个商标被人以三年撤销不使用提出了商标无效的请求,但是这个过程还没有完成,所以商标目前有效。而位置为美国,麻萨诸塞州,波士顿,格氏次街20号 ,邮编02135的新平衡运动鞋公司于 2006年09月15日申请的注册号为5608740,在中国商标网上的查询结果是处于无效宣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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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是一些具体的数据,而在从“新百伦”和“New Balance”的商标官司中,上海新百伦公司认为是善意使用,不构成侵权。这点在商标法中,对善意使用是有保护的,也就是说,我用了这个名称,一直没有注册,别人注册了之后,我还是可以用的,但是要注意区分与人家注册的商标的不同。从这点上看,上海新百伦公司好象并无恶意,但是从目前披露的材料上来看:被告的关联公司(新平衡公司)曾于2007年12月要求商标局驳回原告对“新百伦”商标的注册申请,但是没有被采纳。这个行为,对善意使用构成直接的否定。

一般而言,商标的善意使用,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叙述性使用 、说明性使用、指示性使用、在先使用权。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善意使用别人的商标,是无可厚非,但是如果不满足这些条件的话,就会构成侵权。

双飞人医药商标大战

药品商标一直为大众所关注,因为这个与人的生命是息息相关的,在商标法中也明文规定了:人用药没有商标是不能生产与销售的,所以这类商标,转让也好,其它的事情也好,一直是比较惹人关注的,最近,双飞人药品商标再次引起了大家的关注。

1月4日,香港全球药业有限公司在京举行发布会,通报公司旗下商品“利佳薄荷水”(在海外及港澳地区商标名为“双飞人”)遭江西双飞人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江西双飞人”)申述的最新进展。

2014年10月21日,江西双飞人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述广州医药有限公司(利佳薄荷水总经销商)、广州赖特斯商务征询有限公司(利佳薄荷水进口商)等19家公司。申述的侵权事由为:“利佳”薄荷水的外包装侵略“双飞人制药(我国)有限公司”的立体商标权,“利佳”薄荷水在宣扬时引证阐明“双飞人”商标前史溯源的文字构成不正当竞争。此案即将于1月8日在江西开庭。

香港全球药业董事总经理伦洪楷表明:“利佳薄荷水2014年进入我国本就是为了满意消费者的强烈需要,由广州医药作为内地的代理商。关于江西一方(涉嫌抢注商标、歹意诉讼)这种有违商业次序的行动,公司方面坚决说不。”

据了解,作为一款行销全球、广泛适用于家庭常见病的老牌药,“双飞人”薄荷水商品在海外与我国港澳地区具有注册及商标资质。而在内地,因1999年江西公司率先注册了“双飞人”我国内地的商标权,使得香港商品进入内地出售有必要更名。

此番当前,香港全球药业与江西双飞人互斥对方为“李鬼”品牌。江西双飞人将香港全球药业告上法庭,则是期望后者在内地的出售能被全部叫停。

姓名权与商标

姓名是一个人的权利,商标是一个产品的牌子,由某个人做的某种牌子,在历史与现实中是非常普遍的,比如王守义搞了个十三香,陶华碧搞了个老干妈,还有张小泉做了剪刀,这些事古今中外都有,那么很明显,这些人把自己的名字注册成商标,是非常有优势的,当然,如果现在注册的话,可能有的人已经当古了,那么今天的人可不可以用古人的名字做商标呢,答案是肯定的,但是有些是不可以的,一些名人的,与历史文化有关的是不能随意注册的。

其实还有一个现实的问题,这个虽然与商标转让关系并不大,但是知道一点也好,不涉及转让,但涉及到产权,所以注意比较好,就是有的名人还在世,那么以这个名人的名字注册了商标,会有什么样的后果,一般而言,没什么后果,只要当事人不提出异议,是可以成功注册下来的。

如果名人有异议,这个也要看,有的人本身与名人是重名的,比如姚明,有某个做丝带的人也叫姚明,那么他用姚明注册他的丝带商标,这个问题是不大的,如果不相关,比如一个做酒的,用一个唱歌的名人做商标,那就要注意了,这个异议的可能性很大,但是有一点,如果五年没人提出异议,就过了这个期限,以后再提也不上算的。